近日,水利部联合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办水保〔2024〕2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的又一国家层面的利好政策。此前,在矿山生态修复领域多地曾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是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领域”的又一次细化。
此次《指导意见》主要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重要性、工程项目类型、受益方式、支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明确了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提升水土流失治理能力和水平,迫切需要拓宽水土保持领域资金筹措渠道。社会资本参与对健全完善水土保持多元化投入机制,激活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增加优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供给,对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方式,参与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侵蚀沟治理、淤地坝和拦沙坝新建及改造、崩岗综合治理、石漠化治理、固沟保塬等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及其投资、设计、建设、管护等过程。
社会资本主体投资水土保持工程,可以依法依规取得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及相关权益,形成的新增耕地、碳汇增量等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关联权益可以依法依规参与交易,获取合理收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金融支持等方式保障社会资本主体获得合理收益。
01产业开发用地支持
在全额投资集中连片(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面积不小于5000亩,综合整治坡耕地面积不小于500亩,治理崩岗面积不小于250亩。)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后,可依法依规获取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
02金融支持
鼓励地方用好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金融信贷资金,创新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支持金融机构参与水土保持项目,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拓展融资途径,加大对水土流失治理的投资力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03产权支持
明确社会资本对参与治理后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等依法享有流转处置的权利,是保障社会资本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其投资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04投入支持
支持地方利用现有投资渠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项目实施模式。
05其他支持
支持地方利用好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水土保持碳汇、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
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不仅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更是在长远发展中展现出其深远的积极影响,既激发生态效益,又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但同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仍需不断细化配套政策、做好制度执行,因地制宜完善具体方案,促进全社会参与其中,共同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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